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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书纪年 古本竹书纪年辑证3 文 / 清朝·纪昀

责编:bokkgl 更新:2010-5-12 22:52:26 总点击:  


〔五九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六年,秦公孙壮率师伐郑,围焦城,不克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〔六〇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六年,秦公孙壮率师城上枳、安陵、山氏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“山氏”,全祖望、戴震校本改作“山民”。《存真》作“山民”,注云:“‘民 ’一作‘氏’”,盖据戴校本。

〔六一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六年,邯郸伐卫,取漆富丘,城之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〔六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六年,齐师及燕战于泃水,齐师遁。《水经.鲍丘水注》

〔六三〕《纪年》曰:惠成王十六年,邯郸四曀,室坏多死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〇一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邯郸四曀,室多坏,民多死”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、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、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.通考》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、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引同。《辑校》作“邯郸四曀,室坏多死 ”,云:“《开元占经》一百一引作‘周显王十四年’ 。”与今所据恒德堂本作“惠成王十六年”者异。郝懿行《通考》、《存真.补遗》亦引作“显王十四年”,《集证》、《补证》则仍引作“惠成王十六年”,是《占经》或有两本,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,与前惠成王元年“昼晦”条同。

〔六四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七年,宋景○、卫公孙仓会齐师,围我襄陵。《水经.淮水注》

  案:《战国策.齐策一》:“邯郸之难,赵求救于齐。田侯召大臣而谋曰:‘救赵孰与勿救?’邹子曰:‘不如勿救。’段干纶曰:‘弗救,则我不利。’田侯曰:‘何哉?’‘夫魏氏兼邯郸,其于齐何利哉!’田侯曰:‘善。’乃起兵,曰:‘军于邯郸之郊。’段干纶曰:‘臣之求利且不利者,非此也。夫救邯郸,军于其郊,是赵不拔而魏全也。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,邯郸拔而承魏之弊,是赵破而魏弱也。 ’田侯曰:‘善。’乃起兵南攻襄陵。七月,邯郸拔,齐因乘魏之弊,大破之桂陵。”

  《存真》列此条于桂陵之战后,《辑校》移于战前,《订补》从《存真》。据《战国策》,襄陵之围应在桂陵战前,《辑校》是。

〔六五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七年,齐田期伐我东鄙,战于桂阳,我师败逋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谓之徐州子期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王劭按《纪年》云:梁惠王十七年,齐田忌败梁于桂陵。《史记.孙子吴起列传》索隐
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七云:“田期即田忌。《史记.孙子列传》索隐谓王劭按《纪年》‘梁惠王十七年,齐田忌败梁桂陵’。《田齐世家》索隐于‘田臣思’下注云:‘《战国策》作田期思,《纪年》谓之徐州子期,盖即田忌也。’王氏、司马氏皆谓田期即田忌,是相传之旧说如此。盖名忌字期,邑于徐州,故云然也。”《义证》又谓《水经注》所说桂阳即桂陵,非是,以桂阳为桂与阳二地,王劭乃误据《水经注》之说,改桂阳为桂陵。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从其说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七期页一六六)。案《水经注》云“又有桂城”,其下即引《纪年》 “战于桂阳”为证,是桂城即桂阳;又在引《纪年》之后云“亦曰桂陵”,是桂阳亦即桂陵。据《水经注》之文“亦曰桂陵”一句,似指所引《纪年》而说,即一本 “桂阳”作“桂陵”,郦道元兼见两本,故有此语,而王劭所见,则仅为作“桂陵”之本。此当为和峤、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,作“桂陵”者疑非王劭所误改。

  《史记.孙子列传》:“其后,魏伐赵。赵急,请救于齐。齐威王欲将孙膑,膑辞谢曰:‘刑余之人,不可。’于是乃以田忌为将,而孙子为师,居辎车中,坐为计谋。田忌欲引兵之赵,孙子曰: ‘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,救□者不搏□,批亢捣虚,形格势禁,则自为解耳。今梁、赵相攻,轻兵锐卒必竭于外,老弱罢于内。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,据其街路,冲其方虚,彼必释赵而自救。是我一举解赵之围,而收弊于魏也。’田忌从之。魏果去邯郸,与齐战于桂陵,大破梁军。”一九七二年,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《孙膑兵法》竹简,《擒庞涓》一篇记桂陵之战,称田忌为“忌子”;《陈忌问垒》一篇称“陈忌”,陈、田古通。

〔六六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七年,东周与郑高都、利。《水经.伊水注》

〔六七〕王劭按《纪年》云:宋剔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也。《史记.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十七年,云:“洪氏本在烈王六年,惠成王元年。然惠王十四年,宋桓侯朝梁,则洪氏误也。今移于此,俟考。”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系于烈王六年,云:“此条本脱,从《史记.宋世家》索隐引补,‘璧’下疑脱‘ 兵’字。”《存真》所谓洪氏本即此。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三补于烈王七年,与洪氏同误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系于惠成王十五年。《辑校》附于 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姑从《存真》。

  《史记.宋世家》:“辟公三年卒,子剔成立。”以剔城为桓公之子,父子继位,其间无废夺事,与《纪年》、《韩非》等书大异。《韩非子.二柄》:“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,子罕徒用刑而宋君 □。”又《内储说下》:“戴欢为宋太宰,皇喜重于君,二人争事而相害也,皇喜遂杀宋君而夺其政。”《外储说右下》:“子罕为出彘,田恒为圃池,故宋君、简公弑。”韩非所云“子罕”、“皇喜”即剔城肝,子罕为戴氏,戴氏夺宋犹田氏之代齐。苏时学云:“戴氏篡宋之说,杂见于《韩诗》、《淮南》、《说苑》诸书,而莫始于《韩非子》。《韩非子》曰:‘戴氏夺子氏于宋’,又曰:‘司城子罕取宋’,又曰:‘戴欢为宋太宰,皇喜重于君,二人者争事而相害也,皇喜遂杀宋君而夺之政。’韩非于此事固屡言之,而必与齐之田氏并言,明田氏与戴氏皆篡之臣也。而《吕氏春秋》于宋偃之亡,亦曰‘此戴氏之所以绝也’,不言子氏而独言戴氏,则战国之宋为戴氏之宋,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。然韩非既言戴氏,又曰皇喜、曰子罕者何也?则戴其氏,而喜其名,子罕乃其字也。凡名喜者多字子罕,若郑之公孙喜字子罕是也。……或曰:戴氏之篡宋固然矣,然则其篡宋当以何时欤?按《纪年》云:‘宋易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。’璧者宋桓侯,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罕欤?”(见陈奇猷《韩非子集释》卷二页一一四至一一五)苏说是。“司城”、“剔成”一声之转,“罕” 与“肝”同声通假。“司城子罕”、“ 皇喜”即剔城肝。

〔六八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七年,郑厘侯来朝中阳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案:《国策.韩策三》:“昭厘侯,一世之明君也;申不害,一世之贤士也;韩与魏,敌侔之国也。申不害与昭厘侯,执珪而见梁君。……” 即此事。

〔六九〕《纪年》曰:惠成王十七年,有一鹤三翔于郢市。
    唐写本《修文殿御览》残卷

〔七〇〕《纪年》:“姬”亦作“□”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韩世家》:“(昭侯)十年,韩姬弑其君悼公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‘姬 ’亦作‘□’,并音羊之反。姬是韩大夫,而王劭亦云:不知悼公何君也。”宋耿秉本、黄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、清殿本,皆无《纪年》二字(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五页一〇),惟汲古阁单刻本索隐有之,晚清金陵书局本、日本泷川资言《史记会注考证》据补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补遗下列有“韩姬弑其君悼公”。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、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四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并补于周显王二十年,所据为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。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十七年,作“十七年,韩姬弑其君悼公”。诸家皆照录《韩世家》文,《集证》、《存真》作“姬 ”,洪、郝、林三家改“姬”为“□”。《辑校》删,《订补》补为“韩□【弑其君悼公】”。列于十八年。按韩昭侯十年,当魏惠成王十七年。

  梁玉绳《史记志疑》卷九云“余谓韩姬乃别一韩大夫,非韩□也,悼公非韩君也。考三晋迁晋静公于屯留后之十二年,郑取屯留,静公迁为家人。又历十一年,为昭侯十年。疑悼公即静公,至是被弑也。各国之君有二谥者甚多,静公在位二年而迁,故又谥悼。”《集证》更以“韩姬即是昭侯,韩为姬姓,故云韩姬”。案《晋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“韩共侯、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”,谓“已后更无晋事”,是司马贞所见《纪年》自此以后不记晋事,此处悼公自不得为晋静公。王劭见闻极博,已不知悼公为何君,当存疑。

〔七一〕(《竹书纪年》):(梁惠成王)十八年,惠成王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。齐侯使楚景舍来求成。公会齐、宋之围。《水经.淮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有“ 公会齐、宋之围”六字,全祖望、赵一清校本亦有,戴震校本删,云:“原本及《竹书》皆无此语。”所谓“ 原本”即大典本,则固有此语,所据实仅今本《纪年》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三〇亦删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改“公”为“王”。

  《战国策.楚策一》:“邯郸之难,……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赵。邯郸拔,楚取睢濊之间。”即此景舍。

〔七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十九年,晋取玄武、濩泽。《水经.沁水注》

  案: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谓“玄武”为“泫氏”之误,“盖‘泫’以脱去水旁而为‘玄’,‘武’与‘氏’又以形近相似而误”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九改“玄武”为“泫氏”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亦作“泫氏” 。《集证》、《考订》以“梁惠王九年,晋取泫氏”(见前),脱去“十”字,与此为一事。

〔七三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二十年,齐筑防以为长城。《水经.汶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梁惠王二十年,齐闵王筑防以为长城。《史记.苏秦列传》正义

  案:正义所引“齐闵王”距此甚远,当误。惠成王二十年当齐威王七年,“闵”疑为“ 威”字之误,或“闵王”二字衍。

〔七四〕臣瓒曰:《汲冢古文》谓: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,其后有子南固、子南劲。《纪年》:劲朝于魏,后惠成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。《汉书.武帝纪》注

  《汲冢古文》谓: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,其后有子南劲。《纪年》:劲朝于魏,后惠成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。《水经.汝水注》

  瓒曰:《汲冢古文》谓: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,其后有子南劲。《纪年》:劲朝于魏,后惠成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集解

  案:《史记.周本纪》集解引文,诸本皆脱“纪年劲”三字,据日本高山寺藏古写本补(见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页八四)。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年,盖从今本《纪年》,作“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,后有子南劲朝于魏。惠成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”。《辑校》析为二条,前条作“子南弥牟”;后条作“子南劲朝于魏,后惠成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”。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则分列为三条,一见卷五晋出公六年“卫子南弥牟 ”,云:“考《左传》是年弥牟立悼公,《史记》索隐引《纪年》亦有悼公立四年卒于越之文,或‘弥牟’下更有‘立悼公’三字,俟考。”一见同卷晋烈公二十年 “卫子南劲朝于魏”。一见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“王如卫,命子南为侯”。诸书所引前为《汲冢古文》,后为《纪年》,析为二条是,然前条系约举之辞,今姑从《存真》合为一条,同系于惠成王二十年。

  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案《大戴礼》有卫将军文子篇,卢辩曰:‘文子,卫卿也。《世本》曰∶卫灵公生昭子郢,郢生文子木,《左传》以为弥牟也。’案鲁哀公二十五年《传》称 ‘公孙弥牟’,又有‘夺南氏邑’之语,杜注谓南氏,子南之子公孙弥牟也。又弥牟字子之,亦见哀二十五年《传》,杜注云:‘子之,公孙弥牟文子也。’又哀二十六年《传》:‘卫悼公立,南氏相之。’即弥牟。然则子南其氏,弥牟其名,子之其字,将军文子则其职与谥也。”

  《韩非子·说疑》有“卫子南劲 ”,与齐田恒、宋子罕、楚白公、燕子之等并列,称为 “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,隐正道而行私曲,上逼君,下乱治,援外以挠内,亲下以谋上”,当即其人。所谓“ 援外以挠内”,与《纪年》所云朝魏、惠成王命之为侯合。田恒、白公、子之皆属由奴隶制转化为封建期间的变革人物,(见郭沫若同志《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》,《奴隶制时代》页八至一〇。)子南劲在卫国所为当亦与之相同。

〔七五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魏殷臣、赵公孙裒伐燕,还,取夏屋,城曲逆。《水经.滱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年,云:“未详何年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 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八系于惠成王二十三年,云:“此显王二十一年,赵肃侯二年也。……自惠王二十年归赵邯郸,与之修睦,故此年会于阴晋(诗铭案:指惠成王二十三年),与谋伐燕。必燕或侵轶中山,故魏约赵师共伐之也。”语多悬揣,系年亦本今本《纪年》。现姑从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年。

〔七六〕《竹书纪年》:壬寅,孙何侵楚,入三户郛。《水经.丹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年,云:“未详何年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可系者”。今本作“(周显王)二十二年壬寅”云云,盖以其年干支为壬寅。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云:“《丹水注》引此本无年,壬寅是纪日,非纪年也。”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六云:“显王元年为癸丑,则是年为甲戌,非壬寅也。……韩怡谓壬寅日也,上无时月,简有脱落,亦非。余案‘壬寅’当是‘王命’二字之讹,王指惠成王,孙何盖魏将也。”时尚无以干支纪年者,壬寅当指日,如前之“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”,洪颐烜、韩怡说是。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。

〔七七〕按《纪年》:粤子无颛薨,后十年,楚伐徐州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,应为二十五年。

〔七八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魏章率师及郑师伐楚,取上蔡。《水经.汝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,云:“此未详何年事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。”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:“(哀王)九年,与秦王会临晋,张仪、魏章皆归于魏。”索隐:“ 章为魏将,后又相秦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八云:“魏章魏公族,后仕秦为庶长,击楚于丹阳,卒归于魏而卒,详见《秦本纪》及《六国年表》。”当即此魏章。

〔七九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孙何取□阳。《水经.颍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,云:“此未详何年事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。

〔八〇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二十五年,绛中地 ○,西绝于汾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皆作 “梁武王”,朱笺云:“当作梁惠成王。”赵一清校本改,戴震校本仍作“梁武王”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六云:“戴仍作‘武王’,当是刊板之误。按梁有惠成王而无武王,今本《竹书》系此于周显王二十三年,适当惠成王二十五年。孔刻戴本作惠成王。”

〔八一〕《汲郡墓竹书纪年》作逢泽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作逢泽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集解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《水经注》云: “徐广《史记音义》云:‘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陂。’ 陂,《汲郡墓竹书纪年》作‘逢泽’。”朱谋□本同。戴震校本改为“《汲郡墓竹书纪年》作‘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’”,云:“案近刻脱‘秦孝公会诸侯于’七字。”今本《纪年》有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”,实为戴校所本,非有他本《水经注》为依据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秦孝公二十年“诸侯毕贺,会诸侯于泽,朝天子” 。集解:“徐广曰:《纪年》作逢泽。”据徐广《史记音义》所引,《纪年》原文当与《史记》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有关,戴震有见于此,又以今本《纪年》为可凭信,因讬诸永乐大典本以改《水经注》旧文,虽作伪,然亦有见地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二二据集解改为“ 徐广《史记音义》曰:秦孝公会诸侯于泽,《汲郡墓竹书纪年》作逢泽”。近是。

  《存真》据戴校本作“二十九年,秦孝公会诸侯于蓬泽。”云:“‘蓬’亦作‘逢’。 ”《辑校》亦列于惠成王二十九年,作“【秦孝公会诸侯于】逢泽”。系年皆据《六国年表》。秦孝公二十年应为惠成王二十八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考徐广《音义》 ‘《纪年》作逢泽’,盖以明《史记》‘泽’之异文。不必《纪年》所记即此事,亦不必《纪年》记逢泽会与《史记》同年。”疑非是。

〔八二〕按《纪年》云:二十八年,与齐田□战于马陵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《纪年》:威王十四年,田□伐梁,战马陵。 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王劭:《纪年》云:……(梁惠王)二十七年十二月,齐田□败梁于马陵。《史记.孙子吴起列传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当梁惠王二十八年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:“ 宣王二年,田忌与孙膑、田婴俱伐魏,败之马陵,虏魏太子申,而杀魏将庞涓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当梁惠王二十八年。”

  《纪年》所记马陵之战,一作在惠成王“二十七年十二月”,一作“二十八年”。《存真》分列为二条:“二十七年十二月,齐(威王十四年)田□伐我”;“二十八年,与齐田□战于马陵,【我师败逋】”。《辑校》则合为一条,云:“案《魏世家》索隐引‘二十八年,与田□战于马陵’。二十七年十二月,在周正为二十八年二月,是《魏世家》索隐已改算为周正也。”《纪年》用夏正,何独于此二条改用周正,且记二十七年、二十八年四条,皆为司马贞所引,何或改或不改?《辑校》之说实未允当。《订补》云: “案此事《魏世家》、《孟尝君列传》索隐皆引作‘惠王二十八年’,则《孙吴列传》之‘二十七年’,‘七 ’为‘八’字之讹。”然索隐所引尚有马陵之战在“威王十四年”一条,威王元年当梁惠成王十四年(见前),威王十四年正当惠成王二十七年。以《订补》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,因谓惠成王二十八年“至此正得十四年”,此条亦成为其二十八年说之佐证。《订补》推算有误,说已见前,“七”不得为“八”字之讹。马陵之战为当时一大战役,始于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,决战则在次年,《存真》分别录为两条,是。

  《孟子.梁惠王上》:“及寡人之身,东败于齐,长子死焉。”长子为太子申,所云即马陵之战。《战国策.齐策一》:“田忌为齐将,系梁太子申,禽庞涓。”亦指是役。《史记》、《国策》皆谓此役擒杀魏将庞涓。一九七二年,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《孙膑兵法》竹简,其《擒庞涓》一篇谓:“孙子弗息而击之桂陵,而擒庞涓。”是庞涓早在桂陵之战中见擒,与此异。

  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:“(周显王二十八年、齐宣王二年)败魏马陵,田忌、田婴、田 □将。”《田敬仲完世家》:“使田忌、田婴将。”集解“徐广曰:婴,一作□。”《战国策.魏策二》:“ 魏惠王起境内众,将太子申而攻齐,客谓公子理之傅曰:‘……太子年少,不习于兵,田□宿将也,而孙子善用兵,战必不胜,不胜必禽。’”是田□为齐之名将,闻于敌国,此役实以田□为主,《纪年》于三田之中特书田□当得其实。田□亦称“□子”,《史记.楚世家》:“王所以战胜于徐州者,田□子不用也。□子者有功于国,而百姓为之用。”《田敬仲完世家》:“(齐威王曰):吾臣有□子者,使守高唐,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。”《战国策.齐策》同。

〔八三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二十八年,穣疵率师及郑孔夜战于梁赫,郑师败逋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作“穣疪”,朱谋□本作“穣苴”。戴震校本改作“穣疵”,云:“近刻讹作‘苴’。”《韩非子.内储说下》:“邺令襄疵,阴善赵王左右。赵王谋袭邺,襄疵常辄闻而先言之魏王。魏王备之,赵乃辄还。”又《吕氏春秋.无义》:“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,襄庛不受,曰:‘以君之反公子卬也,吾无道知君。’故士自行不可不审也。”注:“襄庛,魏人也。” 毕沅校本即据《竹书纪年》为说,谓“襄庛即穣庛”,是。《存真》作“穣疵”,据戴校本。《辑校》作“穣苴”,误。

〔八四〕按《纪年》云:二十九年五月,齐田□伐我东鄙;九月,秦卫鞅伐我西鄙;十月,邯郸伐我北鄙。王攻卫鞅,我师败绩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梁惠成王二十九年,齐田□及宋人伐我东鄙,围平阳。《水经.泗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曰:梁惠王二十九年,秦卫鞅伐梁西鄙。《史记.商君列传》索隐

〔八五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三十年,城济阳。 《水经.济水注》

〔八六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三十年,秦封卫鞅于邬,改名曰商。《水经.浊漳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:卫鞅封于鄡。《后汉书.光武纪》注

  《纪年》云: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。《史记.商君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

  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七云:“《商君列传》谓:‘鞅既破魏,封之于商十五邑。’‘于’读为乌,当即邬也。旧名止邬,今改曰商,故谓之商于。”《存真》云:“《汉书.地理志》钜鹿郡有鄡县,字亦作‘○’,音苦尧反,故城在保定府束鹿县东,六国时为赵地,非鞅所得封也。祇以字形相乱,《水经注》、《后汉书》注于鄡县并引《竹书》,伪《纪年》亦改作‘鄡’,谬矣。”

〔八七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,为大沟于北郛,以行圃田之水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惠王为大沟于北郛,以行圃田之水。《舆地广记》卷五东京祥符县

〔八八〕《竹书纪年》:梁惠成王三十一年,邳迁于薛,改名徐州。《水经.泗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云:梁惠王三十一年,下邳迁于薛,(故)〔改〕名曰徐州。《史记.鲁世家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云:梁惠王三十〔一〕年,下邳迁于薛,改名徐州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正义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会注考证本《史记》作‘□’。张文虎《札记》云:‘案据集解、索隐,似即田常弑简公之□州。’”《孟尝君列传》正义所引当夺“一”字。

〔八九〕《纪年》云:与魏战岸门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索隐

  案: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《秦本纪》:‘孝公二十二年,封鞅为列侯,号商君。二十四年,与晋战雁门。’索隐曰:‘《纪年》云:与魏战岸门。此云雁门,恐声误也。’”补为 “秦与魏战岸门”。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、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四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同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作“与秦战岸门”,改“魏”为“秦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同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秦孝公二十三年“与晋战岸门”,当惠成王三十二年,《考订》、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系年据此。案应为惠成王三十一年。

〔九〇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秦苏胡率师伐郑,韩襄败秦苏胡于酸水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,云:“此未详何年事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。

〔九一〕古书《纪年篇》,惠王三十六年改元,从一年始,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《汲冢竹书》:魏惠王亦有后元。《史记.孝文本纪》索隐

  今案《古文》:惠成王立三十六年,改元称一年,改元后十七年卒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集解

  按《纪年》:惠成王三十六年,改元称一年,未卒也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说:惠成王三十六年,又称后元一,十七年卒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《纪年》:……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,未卒也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当梁惠王二十八年,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  《汲冢纪年》:魏惠成王三十六年,改元称一年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史记.魏世家》集解、索隐所引作“惠成王十七年卒”,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作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”。《魏世家》集解之语,出自荀勖,为《纪年》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,杜预亦曾亲见竹书,二人之语当非臆说。司马光《资治通鉴考异》卷一既引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,又引《魏世家》集解,主杜预说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亦从杜说,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,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,注亦仅引《后序》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,其卒则在十七年,云:“案杜与荀、和同时,得见《竹书》,不应言有同异,《后序》 ‘十六年’,‘六’字自是‘七’字之讹,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。……今从和氏说校正。”雷氏改“六”为“七”以牵就集解引文,实从荀勖之说。二说之歧异,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,一为当年改元。案《魏世家》集解云:“荀勖曰:和峤云:‘《纪年》起自黄帝,终于魏之今王;今王者,魏惠成王子。’案《太史公书》惠成王但言惠王,惠王子曰襄王,襄王子曰哀王。惠王三十六年卒,襄王立十六年卒,并惠、襄为五十二年。今案《古文》,惠成王立三十六年,改元称一年,改元后十七年卒,《太史公书》为误分惠成之世,以为二王之年数也。《世本》惠王生襄王,而无哀王,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。”此盖节录荀勖《纪年叙录》之文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云:“ 哀王于《史记》襄王之子,惠王之孙也。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,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。古书《纪年篇》:惠王三十六年改元,从一年始,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,即惠王也。疑《史记》误分惠成之世,以为后王年也。”荀、杜皆用《纪年》以校正《史记》,以《史记》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,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,并无歧异。所不同者,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,一作十六年卒而已。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,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,互尊为王,即所谓“徐州相王”,见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,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。其时惯例,如非特殊理由(即不承认前王,如夺位等事),皆逾年改元,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,具有庆祝之意,决无当年改元之理。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:“(秦惠文君)十三年四月戊午,秦君为王,韩亦为王。(诗铭案:“秦”原作“魏”,据《史记志疑》说改。)……十四年,更为元年。”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,十四年更元。案《周本纪》曰:“(显王)四十四年,秦惠王称王。”梁玉绳《史记志疑》卷三云:“乃秦惠十三年也,秦惠在位二十七年,改十四年为元年,岂非以称王之故欤。”荀、杜之异,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,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、决定改元时起算,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。以荀勖语较含糊,疑有讹舛,“改元后十七年卒”之“改元”二字,似涉前“改元称一年”而衍,(索隐所引“惠成王三十六年,又称后元一,十七年卒”,即无“改元”二字。)所谓“后十七年卒”,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,与《后序》所录《纪年》原文十六年,惠成王卒,其间似无矛盾。

  现从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。

〔九二〕按《纪年》:郑昭侯武薨,次威侯立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惠成王后元二年。

〔九三〕王劭按《纪年》云:韩昭侯之世,兵寇屡交,……《史记.申不害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按此乃王劭据《纪年》为说之词,当非原文,因昭侯卒事,附于此。”

〔九四〕薛瓒注《汉书》云……《汲冢古文》曰:齐师伐赵东鄙,围中牟。《水经.渠水注》

  瓒曰:……《汲郡古文》曰:齐师伐赵东鄙,围中牟。《史记.赵世家》集解

  《汉书音义》云:臣瓒案……《汲郡古文》曰:齐师伐赵东鄙,围中牟。《左传.定公九年》正义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后元三年,云:“诸书未引何年,洪氏补在显王三十一年(惠王三十三年),陈氏云:‘当是赵肃侯十八年事’(惠王后元三年),今从之。”洪氏指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(卷下),陈氏指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(卷五〇)。《集证》云:“余考《田完世家》湣王元年至四十年,并无伐赵之事,唯宣王十一年,与魏伐赵,赵决河水灌齐。《赵世家》肃侯十八年亦云:‘齐、魏伐我,决河水灌之。’大约俱在显王末年。”是陈氏亦未确指此役当在肃侯十八年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系于惠成王后元四年,以推算不同,(《存真》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后一年方为后元元年,《考订》即以三十六年为后元元年。)有一年之差。现姑从《存真》系此。

〔九五〕(按《纪年》):威侯七年,与邯郸围襄陵。五月,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。十月,郑宣王朝梁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郑威侯即郑宣王,《纪年》亦称为韩威王(见后)。《韩非子》《说林》、《外储说右》、《难一》作韩宣王,《史记.韩世家》作宣惠王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:“(秦惠文君)十三年四月戊午,秦君为王,韩亦为王。”惠文君十三年当郑威侯八年,此条十月已称郑宣王,自不得在七年。或谓“七年 ”不系月,而后有“五月”、“十月”等字,“五月”上当脱“八年”二字,疑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惠成王后元九年。

〔九六〕乐资据《纪年》以嗣君即孝襄侯也。《史记.卫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一年,云∶“洪氏据《卫世家》索隐补。”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:“(周显王)四十四年,卫平侯卒,子孝襄侯立。”云:“此条本脱。《史记.卫世家》:‘平侯八年,子嗣君立。’索隐云: ‘乐资据《纪年》以嗣君即孝襄侯’今据《年表》补。 ”《存真》本此,除加【】号并删“四十四年”外,文与《校正》同。《辑校》作“卫孝襄侯”,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显王四十五年当“卫嗣君元年”,其立当在四十四年,洪氏即据此补。显王四十四年当惠成王后元九年,列此。

〔九七〕(《竹书纪年》):十年,齐田肸及邯郸、韩举战于平邑,邯郸之师败逋,获韩举,取平邑、新城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云:韩举,赵将。……又《纪年》云:其败当韩威王八年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水经注》此条所引《纪年》凡三事,第一事冠以“晋烈公”,似此三事皆属烈公,误。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十年”,戴震校本改作“九年”,云:“案近刻讹作十年。”《存真》云: “此事《水经注》引作晋烈公十年。索隐云:‘《纪年》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’,计相去七十八岁,不应有两田□,两韩举。考《赵世家》云:‘肃侯二十三年,韩举与齐、魏战,死于桑丘。’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,下逮后元十年,为肃侯之二十五年。盖《赵世家》误‘五’为‘三’,《水经注》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。至《韩世家》以韩举为韩将,则更舛矣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,是。

  《史记.韩世家》:“(宣惠王)八年,魏败我将韩举。”索隐:“韩举则是韩将不疑,而《纪年》云:韩举,赵将。盖举先为赵将,后入韩。又《纪年》云:其败当韩威王八年。是不同也。”《六国年表》韩宣惠王八年亦书“魏败我韩举”。是韩举明为韩将。司马贞所据《纪年》当即《水经注》所引,以有“邯郸韩举”之文,因云“韩举赵将”。案《纪年》叙战役或以师举,或以将举。陈梦家谓“邯郸韩举”,“邯郸” 即赵师,“韩举”即韩将韩举,不得解为“赵将韩举” 。《六国年表》本年于韩记“魏败我韩举”。于赵记“ 赵武灵王元年,魏败我赵护”。邯郸之师其将为赵护,与韩举显为两人。(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,《燕京学报》第三六期页一三七。)此役实为齐、魏联师攻赵,《战国策.魏策二》:“犀首、田□欲得齐、魏之兵以伐赵,梁君与田侯不欲。……兵未出境,梁君、田侯恐其至而战败也,悉起兵从之,大败赵氏。”据《纪年》,是役韩助赵,韩举见获。

〔九八〕《纪年》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,作“平阿” 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:“ (齐)宣王七年,田婴使于韩、魏,韩、魏服于齐。婴与韩昭侯、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,盟而去。”索隐: “《纪年》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,作‘平阿’。”赵绍祖《竹书纪年校补》卷二云:“昭侯当为威侯,宣王当为威王。”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同。《存真》作“十一年,王会韩昭侯、齐宣王于平阿。”《辑校》作:“十一年,【会韩威侯、齐威王于】平阿。”

〔九九〕(《纪年》)又云:(梁惠王)后元十三年,会齐威王于鄄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》诸本或作“鄄”,或作“甄”。《吕氏春秋.不屈》:“惠王布冠而拘于鄄。”高注:“鄄,邑名也。自拘于鄄,将服于齐也。 ”即此事。甄、鄄通用,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九云:“甄,齐邑名,即《春秋》庄公十四年会于鄄者。本为卫邑,赵成侯尝取之,此时属齐。字有涓坚真震四声。”《存真》作“鄄”,《辑校》作“甄”。

〔一〇〇〕(《纪年》以为):梁惠王后元十三年四月,齐威王封田婴于薛。十月,齐城薛。……婴初封彭城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辑校》列“婴初封彭城” 于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,云:“此司马贞据《纪年》为说,非本文。”《存真》系于十四年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系于十五年。现从《辑校》。

〔一〇一〕(《纪年》):(梁惠王后元)十四年,薛子婴来朝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〔一〇二〕(《纪年》):(梁惠王后元)十五年,齐威王薨。《史记.孟尝君列传》索隐

〔一〇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燕人伐赵,围浊鹿。赵武灵王及代人救浊鹿,败燕师于勺梁。《水经.滱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五年,云:“元文不引何年,今姑附此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今本《纪年》此事在周显王十七年,当梁惠王十九年。按赵武灵王即位在梁惠王后十一年,此时为赵成侯二十三年,何得云‘武灵王’?其误灼然。雷学淇《义证》四十据《赵世家》‘武灵王二十六年,攘地北至燕、代’语,系于今王十九年,亦乏明证,疑难强定。”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 。

〔一〇四〕古书《纪年》篇,……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史记·魏世家》集解等所引《纪年》,已见前,此不具引。

〔一〇五〕《汲郡竹书纪年》曰: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。二月,城阳、向,更名阳为河雍,向为高平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徐广曰:《汲冢纪年》云:魏哀王四年,改宜〔晋〕阳曰河雍,改向曰高平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集解

  徐广曰:《纪年》云:魏哀王四年,改阳曰河雍,向曰高平。《史记.赵世家》集解

  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纪年》云:郑侯使辰归晋阳、向,更名高平。《史记.范睢列传》正义

  案:《史记.秦本纪》集解引作 “魏哀王二十四年”,《辑校》云:“案《纪年》终于今王二十年,不得有二十四年,‘二十’字衍。”日本高山寺旧藏天养钞本《秦本纪》正作“四年”(见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五页五一),据删。《史记.赵世家》集解所引,宋景佑本、蜀大字集解本、绍兴本、耿秉本、明游明本、清殿本皆作“魏襄王”(见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三页四〇),宋黄善夫本、晚清金陵书局本皆作“魏哀王”。《辑校》作“魏襄王 ”,盖据殿本。案徐广以今王为哀王,作“魏哀王”者是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甲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一〇六〕《纪年》曰:今王四年,碧阳君之诸御产二龙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一三

  案:干宝:《搜神记》卷六:“ 周烈王六年,林碧阳君之御人产二龙。”当本《纪年》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‘碧阳’二字费解,《山海经.东山经》云:‘孟子之山,其上有水出焉,名曰碧阳。’郝懿行疑碧阳君即斯水之神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云:“碧阳,地名;君,僭号也。是时诸国封其臣皆称君,此碧阳君不知是魏臣否?《山海经》有碧阳山,荒远,疑非是。”

〔一〇七〕《纪年》又云:子之杀公子平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五年。《存真》云:“《燕策》:‘燕王哙既立三年,举国属子之。子之三年,燕国大乱,将军市被、太子平谋攻子之。储子谓齐宣王曰:因而仆之,破燕必矣。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,因北地之众,以伐燕。燕王哙死,子之亡。二年,而燕人立太子平,是为昭王。’《齐策》:‘韩、齐为与国,张仪以秦、魏伐韩,齐将救之。田臣思曰:不如听之。子哙与子之国,百姓弗戴,诸侯不与,秦伐韩,楚、赵必救之,是天以燕赐我也。王曰:善。因起兵攻燕,三十日而举燕国(“三”当作 “五”)。’则伐燕之为齐宣,本自明白。自太史公作《史记》,于齐之世系夺去两代,遂使齐宣不与燕哙相当,自不得不以伐燕属之齐湣。生史迁后者,唯迁是从,于是《荀子》之文可以改,(《王霸篇》齐湣败燕,盖刘向所改。)《孟子》之书不可读。自宋以来,纷如聚讼,若《黄氏日钞》、(以《梁惠王篇》伐燕,为易王初立齐取十城;《公孙丑篇》伐燕,为湣王乘子之之乱。不知燕文公卒于梁惠王后二年,乃齐威王之二十五年,则取燕十城者,是威王非宣王也。)《资治通鉴》(移宣王之年以就《孟子》),或节外生枝,或断鹤续凫,岂知真古文《纪年》确乎伐燕者,是宣非湣也。此《纪年存真》之所以不可不辑也。请为读《孟子》者正告曰: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,燕王哙七年,齐宣王六年。”

〔一〇八〕《汲冢纪年》曰: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集解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五年。

  《史记.燕世家》:“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,以因北地之众,以伐燕。士卒不战,城门不闭,燕君哙死,齐大胜,燕子之亡。”集解:“徐广曰:‘《年表》云:君哙及太子、相子之皆死。’骃案:《汲冢纪年》曰:‘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。’” 《史记》所据者为《国策.燕策》,误改“宣王”为“ 湣王”。《国策.齐策》亦记是役,见前条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据策文,又改“齐王”为“桓公”,以为“桓公五年”事。或谓“桓”、“宣”字相近,司马迁既以伐燕之役为湣王事,乃以意移于桓公,当时所据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说,又移以为桓公之五年,疑是。

  金文有《陈璋壶》,铭为:“隹主五年,奠□陈○再立事岁,孟冬戊辰,大臧□孔陈璋内(入)伐匽(燕)亳邦之只(获)。”(见陈梦家《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铜器集录》A746)所记为齐伐燕之役,陈璋入燕都,获此战利品。器为燕物,刻□乃齐人所加。陈梦家以“隹主五年”为宣王之五年,所记即是役(同上书)。唐兰先生则以为齐湣王五年事(见《战国纵横家书》页一四一)。疑莫能定。近河北平山发现中山国大墓,所出铜器,铭文亦记是役,如方壶铭中有“郾(燕)故君子徻(哙),新君子之,不用礼义,不顾逆顺,故邦亡身死”之语,盖中山预于是役,“择郾吉金,铸为彝壶”,盖以俘获之物改铸为器者。

〔一〇九〕徐广曰:《纪年》云:立燕公子职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集解

  徐广曰:《纪年》亦云尔。《史记.赵世家》集解

  且《纪年》之书,其说又同。《史记.赵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赵世家》:“(赵武灵王)十年,……齐破燕,燕相子之为君,君反为臣。十一年,王召公子职于韩,立以为燕王,使乐池送之。”集解:“徐广曰:‘《纪年》亦云尔。’”索隐: “《燕系家》无其事,盖是疏也。今此云‘使乐池送之’,必是凭旧史为说,且《纪年》之书,其说又同。”《存真》据此作“【赵召燕公子职于韩,立以为燕王,使乐池送之】”;《辑校》作“赵立燕公子职”。皆列于今王五年。

  《国策.燕策一》:“子之三年,燕国大乱,百姓恫怨。将军市被、太子平谋,将攻子之。……太子因数党聚众,将军市被围公宫,攻子之,不克。(将军市被及)百姓乃反攻,太子平、将军市被死已殉国。……二年,燕人立公子平,是为燕昭王。” 杨宽先生以“将军市被及”五字为衍文(《战国史》页一〇三),是《史记.燕世家》集解、索隐引《六国年表》云:“君哙及太子、相子之皆死。”(诗铭案:今本刊去“太子”二字,误。)是《纪年》、《国策》、《六国年表》皆称太子平已死,其后被立为昭王之公子平,自不得为太子平。《国策》简札讹舛,《史记.燕世家》照录策文,又有窜改,以致聚讼纷纭,莫衷一是。实则市被本太子平之党,攻子之不克,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将军市被,二人皆“死已(以)殉国”。《燕策》称所立者为“公子平”,称“公子”而不称“太子” ,其误当在“平”字,《燕世家》则改“公子”为“太子”,益滋混乱。(《战国策》鲍彪、吴师道校注本更据《燕世家》之文改“公子”为“太子”,误。)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云:“《燕策》立太子平句,本是立公子职之误,《燕世家》又承其讹也。”是。

  近世出土燕国兵器,有“郾(燕)王职”□,器多出燕下都,亦曾出于山东之益都、临朐,此“郾王职”即公子职,亦即燕昭王,兵器之出于山东,当为伐齐时所遗留。

〔一一〇〕《纪年》曰:……周隐王二年,齐地暴长,长丈余,高一尺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八〇咎征部

  案:干宝《搜神记》卷六:“周隐王二年四月,齐地暴长,长丈余,高一尺五寸。”当本《纪年》。今本《纪年》以隐王为赧王,注云:“《史记》作赧王,名延,盖赧、隐声相近。”《搜神记》卷六所记,多录自他书,按时间先后为次,见于《纪年》者凡五条,属宣王、惠王、隐王、哀王、烈王。隐王次于惠王之后,哀王之前,当非赧王。东周诸王多异称,《世本》、《史记》、《汉书.古今人表》、《帝王世纪》所记往往不同,此隐王当为惠、哀之间某王之异称,今已不详。以隐王为赧王,盖始于今本《纪年》,所据当亦为《御览》。《御览》此条所引凡二事,第一事为“梁惠成王七年,地忽长十丈有余,高尺半”,第二事即此。辑今本《纪年》者系第一事于周显王五年,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魏惠成王七年当周显王五年,为辑者所据。至第二事,辑者之意以为《御览》既列于惠成王七年之后,则隐王自当为显王以次之周王。显王之次为慎靓王,与隐王不似;慎靓王之次为赧王,赧、隐声近,遂以隐王为赧王。辑者亦非有意作伪,观注自明。案《御览》引《纪年》一条两事者,非有先后之别,如卷九六八所引两事,第一事在晋昭公六年,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,与此条同。昔之治《纪年》者习于今本之说,皆以隐王即赧王,疑非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六年。盖据今本《纪年》以隐王即赧王,现从旧说,姑系于此。

〔一一一〕徐广曰:……《纪年》于此亦说楚景翠围雍氏。韩宣王卒。秦助韩共败楚屈丐。又云:齐、宋围 □枣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集解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七年。韩宣王二十一年卒,当魏襄王六年,应系于此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云:“《战国策.楚策》曰:‘齐、秦约攻楚,楚令景翠以八城赂齐。’《秦策》:‘周君谓景翠曰:公爵为执珪,官为柱国。’ 盖翠亦楚之显者也。”《存真》云:“《六国表》:‘ 韩宣惠王二十一年,秦助我攻楚,围景痤。’痤,即翠也。”《史记.越世家》作景翠。《存真》又云:“案《楚世家》:‘张仪诳楚,楚攻秦,与秦战丹阳。秦大败我军,斩甲士八万,虏我大将军屈□(楚怀王十七年)。’《韩世家》:‘与秦共攻楚,败楚将屈□,斩首八万于丹阳(宣惠王廿一年)。’然则《纪年》当云韩助秦,今云秦助韩,传钞讹也。”屈□即屈丐。据《秦本记》,是役以秦为主,不记韩事,《存真》说是。

  一九七三年,湖南长沙所出帛书《战国纵横家书.苏秦谓陈轸章》:“齐、宋攻魏,楚回(围)翁(雍)是(氏),秦败屈□,胃(谓)陈轸曰:……今者秦立于门,客有言曰:魏王胃(谓)韩倗、张义(仪):煮枣将榆(渝),齐兵有(又)进,子来救〔寡〕人可也,不救寡人,寡人弗能枝(支)也。……”此章亦见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。“齐宋攻魏”,《世家》无“齐宋” 二字,“煮枣将榆”作“煮枣将拔”,说陈轸者为苏代而非苏秦。所记是役与《纪年》合。

〔一一二〕王劭案:《纪年》云:……(齐)宣王八年,杀王后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七年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:“(威王)三十三年,杀其大夫牟辛。”索隐:“徐广曰:‘一作夫人。 ’案《年表》亦作夫人。王劭案:《纪年》云:‘齐桓公十一年,杀其君母;宣王八年,杀王后。’然则‘夫人’之字,或如《纪年》之说。”今本《六国年表》作“大夫”,已为后人所改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据《世家》,桓公称公,威王称王,则王后似谓宣王之母、威王之妃矣。”

〔一一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襄王七年,韩明率师伐襄丘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〔一一四〕《竹书纪年》:魏襄王七年,秦王来见于蒲□关。四月,越王使公师隅来献乘舟,始罔及舟三百,箭五百万,犀角象齿焉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云:“秦王即秦惠文王也。蒲版,舜旧都,其北有长版,为邑之险要,故曰蒲版。魏既献河西之地于秦,因险设关以备秦寇,故曰蒲版关,此魏之界上关也。后其地入秦,改曰临晋关。……《秦本纪》曰:‘惠王后元十二年,王与梁王会临晋。’《魏世家》亦云:‘六年,与秦会临晋。’盖会在此年孟春,《史记》误以为前年。”

〔一一五〕《纪年》云:褚里疾围蒲,不克,而秦惠王薨。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索隐

  又按《纪年》,则谓之褚里疾也。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八年。

  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:“昭王元年,樗里子将伐蒲。”索隐:“按《纪年》云:褚里疾围蒲,不克,而秦惠王薨,事与此合。”梁玉绳《史记志疑》卷二九云:“或谓惠王是武王之误,则事又在武四年,非昭元年矣。”《订补》云:“考秦惠王后为武王,武王后为昭王。若此信是惠王,则与《史记》不同,索隐不当云:‘事与此合。’故此‘惠王’疑是‘ 武王’之误。如此,据《六国表》纪年推算,事当系在今王十二年,与秦围皮氏役亦相合。”蒲为卫邑,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周赧王四年所记有魏“围卫”,又秦惠王死,是此年秦、魏均围攻卫国。《战国策.卫策》: “秦攻卫之蒲,胡衍谓樗里疾曰:‘公之伐蒲,以为秦乎?以为魏乎?为魏则善,为秦则不赖矣。卫所以为卫者,以有蒲也。今蒲入于秦,(诗铭案:原作“魏”,据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索隐改。)卫必折而入于魏(又案:“而入”据索隐引补)……。’ ”策文所记正谓卫处于秦、魏围攻之下,秦围攻蒲急,卫必降魏。魏得卫则强,即所谓“为魏则善,为秦则不赖”,樗里疾因解蒲围去。据《纪年》、《国策》、《六国年表》,秦、魏围卫,秦解蒲围,以及秦惠王死,均在同年,是《纪年》之文不误,而误在“事与此合” 之“合”字,疑“合”为“异”字之误。胡衍之说樗里疾,《樗里子传》亦系于秦昭王元年,盖误围蒲与围皮氏在同一年。秦围皮氏,《纪年》在秦昭王元年,与《史记》合,详后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云:“褚里疾,秦孝公子,惠公弟。褚里地名,疾名也。《史记》作‘樗里’、‘□里’。疾居褚里,故曰‘ 褚里疾’。后为庶长,曰‘庶长疾’;受封于严,曰‘ 严君疾’。”

〔一一六〕《纪年》云:八年,翟章伐卫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战国策.赵策四》:“翟章从梁来,甚善赵王。赵王三延之以相,翟章辞不受。 ”是翟章本魏将,后入赵。

〔一一七〕《竹书纪年》:魏襄王九年,洛入成周,山水大出。《水经.洛水注》

〔一一八〕《纪年》云:(张仪)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。《史记.张仪列传》索隐

  案:汲古阁单索隐本作“安僖王 ”,宋黄善夫本、清殿本作“哀王”,宋耿秉本、明游明本作“令王”。索隐引《纪年》当作“安僖王”,所据为束皙本。后人以束皙所云《纪年》终于魏安僖王之说不可信从,因改为“哀王”或“今王”。“令王”为 “今王”之讹,今本《穆天子传》荀勖序录亦误“今王 ”为“令王”,“今”之为“令”形近而误。现从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今王九年。

 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引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,为“集解”之误。集解引徐广曰:“ 《周本纪》赧王八年之后云:楚围雍氏。此当韩襄王十二年、魏哀王十九年,《纪年》于此亦说楚入雍氏,楚人败,然尔时张仪已死十年矣。”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四以“张仪已死十年”为《纪年》文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同。然细绎集解所引,《纪年》文当止于 “楚人败”,此后为徐广之语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:魏哀王十年,张仪死,《秦本纪》及本传同。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,正当十年,徐广所据当为《史记》。古人记年,非如今人之实算,如据《纪年》则当为十一年。《校正》、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疑误。

〔一一九〕《竹书纪年》:(襄王)十年,楚庶章率师来会我,次于襄丘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 十年”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改为“九年”。戴校云:“ 案近刻讹作十年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九年,所据为戴校本。

〔一二〇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魏襄王十年十月,大霖雨,疾风,河水溢酸枣郛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〔一二一〕《竹书纪年》:魏襄王十二年,秦公孙爰率师伐我,围皮氏,翟章率师救皮氏围。疾西风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疾盖人名,西风地名。(《魏策》:秦、楚攻围皮氏,楚背秦而与魏,樗里疾怒,欲与魏攻楚。)”其意盖以“疾”即樗里疾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以“公孙爰”为樗里疾。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亦云:“《纪年》或称之褚里疾,或称之为公孙爰,爰假作缓疾之缓,与疾名字相应。”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七期页一九四)果如此说,则本条“救皮氏围”之“围”字当属下读,作“围疾西风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按此文‘公孙爰帅师’,明非樗里疾为将,则‘ 疾’不当指樗里子也。且上文无褚里疾名,此言疾,于文例亦不合。西风地名,亦未见他证。疑此文当读‘翟章救皮氏围。句。疾西风。句。’疾西风是记天异,与上‘大霖雨,疾风’文相类,可证。本与救皮氏事不相涉,魏史记异在同年遂并书于下,《水经注》引或误及之。”《订补》之说较长,从其标点。

  魏襄王十二年当秦昭王元年。一九七五年,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《大事记》系“攻皮氏”于昭王二年。意此役或延续二年,次年魏“城皮氏”(见后),即此,非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魏哀王十三年(表当秦昭王元年)所记“秦击皮氏,未拔而解”,仅在一年之内。

〔一二二〕(《竹书纪年》):(魏襄王)十三年,城皮氏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〔一二三〕《纪年》云:秦内乱,杀其太后及公子雍、公子壮。《史记.穣侯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秦本纪》:“(昭王二年)庶长壮与大臣诸公子为逆,皆诛,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。”(诗铭案:“诸”下原有“侯”字,据日本藏古钞本删。)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此列于今王十四年,应为十三年。

〔一二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,围纶氏。《水经.伊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楚及秦伐郑纶氏。《后汉书.黄琼传》注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楚及秦伐郑,围纶氏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四西京颍阳县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及《国名纪》丁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列于今王十五年,云:“元文未引何年,雷氏本移此。”雷氏本指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。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姑从《存真》系此。《订补》云:“《黄琼传》作‘楚及秦伐郑’ 。”案《黄琼传》:“琼至纶氏,称疾不进。”李贤注因引《竹书纪年》“楚及秦伐郑纶氏”以释“纶氏”二字。如以此属下读为“纶氏今洛州故嵩阳县城也”,则注引《纪年》失指,亦与他书所引《纪年》不合,疑笔误。《伊水注》,《订补》误为《颍水注》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不误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四〇亦列于今王十五年,与“翟章救郑”(见下条)合为一条,云:“《战国策.周策》曰:‘楚师在山南,吾得将为楚王属怨于周。’《赵策》曰:‘秦有楚而伐韩,有韩而伐楚,此天下之所明见也。’又曰:‘秦攻楚,休而复之,已五年矣,攘地千里,今谓楚王苟来,举玉趾而见寡人,必与楚为兄弟之国,必为楚攻韩、梁,反楚故地。’又曰:‘秦、楚为一,东面而攻韩。’《楚世家》曰:‘怀王二十年,合齐而善韩。二十四年,倍齐而合秦。秦昭王初立,乃厚赂于楚,楚往迎妇。二十五年,怀王入与秦昭王盟约于黄棘,秦复与楚上庸。’ 据策记诸说与《纪年》皆符,盖此时秦楚复合,故同往伐韩也。”吾得楚将,《存真》云:“案《渚宫旧事》:‘张何谓吾得曰:何能令公贵于三柱国,请为公说王曰:吾得出于晋国,好廉而善剑,不如使其掌客。遂言于怀王,王从之。’是吾得为怀王时人也。”

〔一二五〕《汲郡古文》曰:翟章救郑,次于南屈。 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臣瓒曰:《汲郡古文》:翟章救郑,次于南屈。 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《汲冢古文》:翟章救郑,次于南屈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四八慈州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列于今王十五年,云: “元文未引何年,今从雷氏本。”指雷学淇《考定竹书纪年》。《辑校》附于“ 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姑从《存真》系此。

〔一二六〕《纪年》作晋阳、封谷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魏世家》:“(哀王)十六年,秦拔我蒲阪、阳晋、封陵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作晋阳、封谷。”《存真》作:“十六年,秦拔我蒲阪、晋阳、封谷。”《辑校》同,唯于“晋阳”前所录《魏世家》文加〔〕号。

〔一二七〕《竹书纪年》云:魏襄王十七年,邯郸命吏大夫奴迁于九原,又命将军、大夫、适子、戍吏皆貉服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〔一二八〕徐广曰:《纪年》云:魏救山,塞集胥口。《史记.苏秦列传》集解

  按《纪年》作胥。《史记.苏秦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苏秦列传》:“决宿胥之口。”集解:“徐广曰:《纪年》云:‘魏救山,塞集胥口。’”索隐:“按《纪年》作‘胥’。”《史记》作“宿胥”,《纪年》作“集胥”,其异不在“ 胥”字。疑索隐所引“胥”,本作“集胥”。《存真》列于今王十七年,云:“未详何年事。”《辑校》附于 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赵绍祖《校补竹书纪年》卷二隐王元年“燕子之杀公子平”条云:“按《战国策.燕策》苏代说燕王决宿胥之口下,鲍彪引徐广注曰:‘《纪年》魏救中山,塞集胥口。’不知何年,附识于此。”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亦据鲍彪所引,附于周显王三十一年下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则系于梁惠成王十二年。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现姑从《存真》列此。

  《史记》诸本皆作“魏救山”,无作“中山”者,且中山在河北,而宿胥在河南,相去辽远,无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。鲍彪所据亦为徐广注,非有他本,“中”字当系臆补。吴师道知此非是,其引徐广注又改“救”为“敖”,删“魏”字,作“敖山塞集胥口”,亦不词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今当从作敖山为是,第上文必有一二阙字,今不可考。”亦非是。此条当有讹脱。

〔一二九〕《竹书纪年》:魏襄王十九年,薛侯来,会王于釜丘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〔一三〇〕徐广曰:……《纪年》于此亦说楚入雍氏,楚人败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集解

  案:《史记.韩世家》:“于是楚解雍氏围。”集解:“徐广曰:……《周本纪》赧王八年之后云:楚围雍氏。此当在韩襄王十二年、魏哀王十九年。《纪年》于此亦说楚入雍氏,楚人败。”又《甘茂列传》:“楚怀王怨前秦败楚于丹阳,而韩不救,乃以兵围韩雍氏。韩使公仲侈告急于秦,秦昭王新立,太后楚人,不肯救。”索隐:“按秦惠王二十六年,楚围雍氏,至昭王七年,又围雍氏,韩求救于秦,是再围也。刘氏云:此是前围雍氏,当赧王之三年。《战国策》及《纪年》与此并不同。”索隐引《战国策》、《纪年》及本传以证刘伯庄《史记音义》之非。所称《纪年》当即集解引文,事在魏襄王十九年,即所谓“又围雍氏”。《甘茂列传》:“(秦)乃下师于殽,以救韩,楚兵去。” 与《纪年》合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列于今王十九年。

〔一三一〕其《纪年篇》……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。 ……哀王二十三年乃卒,故特不称谥,谓之今王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按《汲冢纪年》终于哀王二十年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
〔附一〕 无年世可系者

〔一〕《竹书纪年》帝王之没皆曰“陟”《韩昌黎集.黄陵庙碑》
 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五帝部分“昌意降居若水”条后。《辑校》云:“此昌黎隐括本书之语,非原文。”《订补》云:“案此条似不应列于此。”“没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作“崩” 。今本《纪年》注作“崩”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一云:“韩昌黎《黄陵庙碑》引注文首句‘崩’作‘ 没’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或据今本改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发挥》卷五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〕获君曰“止”,诛臣曰“刺”,杀其大夫曰“ 杀” (其事并出《竹书纪年》)。 《史通.惑经》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案此乃刘知几隐括本书之语,非原文。”补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

〔三〕执我行人 (其事并出《竹书纪年》)。《史通.惑经》

  案: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《春秋.昭公二十三年》:“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据此列于晋顷公七年,作“执鲁行人叔孙婼”。原《史通》之意,以为《纪年》书法多与《春秋》同,不必实指某事。此“执我行人”之“我”应为晋而非鲁,雷氏之说非是。

〔四〕王恢,一,魏思成王时。《纪年》。《古今同姓名录》卷上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案‘思’乃 ‘惠’之误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附录已收,《订补》补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《古今同姓名录》二卷,梁元帝萧绎撰。此为元人叶森所增补,然所缀入者皆为标注,不相淆杂,原书尚可考见。见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子部类书类。

〔五〕王莽,一,魏惠王时人。《纪年》。《古今同姓名录》卷上
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附录已收,与上条合为一条,云:“二人姓系未详,事亦失考,《古今同姓名录》引,云梁惠成王时人也。”《订补》补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

  以上五条皆为唐代以前着述所引《纪年》,应可信从,唯或为隐括之词,或属简略过甚,即强为编次,亦无年可系,因附于此。


〔附二〕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

等所引《纪年》存疑

〔一〕刘子(元)〔玄〕又引《竹书》云:舜篡尧位,立丹朱城,俄又夺之。《苏氏演义》卷上
  案:《演义》云:“今濮州有偃朱城,一云丹朱城,学者又云:舜偃塞丹朱之所,遂谓之偃朱城,误也。……刘子(元)〔玄〕又引《竹书》云:舜篡尧位,立丹朱城,俄又夺之,皆非也。”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以所引《竹书》为《琐语》文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收,《订补》以为《纪年》,补于五帝部分。案所谓“刘子元”云云,出《史通.疑古》。《疑古》云:“据《山海经》,谓放勋之子为帝丹朱,而列君于帝者,得非舜虽废尧,仍立尧子,俄又夺其帝者乎?”此乃刘知几据《山海经》推论之语,苏氏误记,以为系所引《竹书》,误。此条似不当补。

〔二〕《汲冢竹书》乃云:尧禅位后,为舜王之。舜禅位后,为禹王之。《苏氏演义》卷上

  案:《演义》云:“尧禅位于舜,舜复禅位于禹,史称其盛德。《汲冢竹书》乃云:尧禅位后,为舜王之,而相州汤阴县遂有尧城。舜禅位后,为禹王之,任昉云:朝歌有狱基,为禹置虞舜之宫。刘子元引《竹书》以为摭实,非也。”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、《存真》卷上“后稷放帝朱于丹水” 条案语,皆以为《琐语》文。《辑校》未收,《订补》以为《纪年》,补于五帝部分。案《演义》之文甚明,所谓《汲冢竹书》盖引自刘知几《史通.疑古》,加以隐括。《疑古》云:“案《汲冢琐语》云:舜放尧于平阳,而书云某地有城,以‘囚尧’为号,识者凭斯异说,颇以禅授为疑。然则观此二书,已足为证者矣。”即所谓“刘子元引《竹书》以为摭实”。《艺海珠尘》本谓《演义》之“王之”有脱误。案“王”疑为“放”字之误,即《疑古》所云之“舜放尧于平阳”。《疑古》又以《虞书.舜典》:“(舜)五十载,陟方乃死。”是舜为禹所放,不得其死,亦即《演义》所云:“舜禅位后,为禹王之。”刘知几此条未引《竹书》,不得云“引《竹书》以为摭实”,盖出苏氏误记。此条似不当补。

〔三〕后桀之乱,畎夷入居豳、岐之间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

  案:《存真》据此于后桀下列“ 畎夷入居豳、岐之间”。《辑校》加【】号,示非《纪年》原文,并云:“案《西羌传》三代事多本《汲冢纪年》,而语有增损。”李贤注未云此出《纪年》,盖《辑校》揣拟之辞。今本《纪年》于桀三年系“畎夷入于岐以叛”。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一即据《西羌传》此文为证,王国维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卷上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据似即今本。

〔四〕《纪年》曰:十一年。《通志》卷三《三王纪》

  案:《三王纪》:“太丁在位三年,崩。”注:“《纪年》曰:十一年。”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二云:“《通志》三又引《纪年》曰: ‘太丁十一年’,异。”(今本作“十三年陟”。)《订补》据此补为“(大丁)十一年【陟】”。案:《通鉴外纪》卷二:“太丁崩。”注云:“在位三年。《纪年》曰‘太丁十一年,周伐翳徒戎’,与《帝王本纪》不同。”刘氏之意盖以《帝王世纪》作太丁在位三年,而《纪年》尚记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,与之异。郑樵误读《外纪》之文,遂以《纪年》作太丁十一年死,此似不应补。

〔五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纣六祀,周文王初禴于毕。 《通鉴前编》卷五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入辑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唐书.历志》:‘纣六祀,周文王初禴于毕。’虽不着所出,当本《纪年》。”《通鉴前编》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见《纪年》原本。今本《纪年》于帝辛六年系“西伯初禴于毕”。王国维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卷上亦举《历志》。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二则引《易.未济》“西邻之禴祭”为证。参见商纪 “毕西于丰三十里”条。

〔六〕臣瓒曰: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据此注于穆王元年列“穆王以下都于西郑”。《辑校》云: “‘臣瓒曰’云云,不言出何书。然其下所云‘郑桓公灭郐居郑’事,皆出《纪年》,则此亦宜然。”今本《纪年》附于注中,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、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〇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三俱引瓒注为证,洪颐烜云:“瓒同校《汲冢古文》,正据此条为说。”此似为《纪年》之文,以乏确据,附此。

〔七〕《史记》曰:周孝王七年,厉王生,冬大雹,牛马死,江汉俱动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八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。《辑校》云:“案《史记》无此事,殆《纪年》文也。 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“大”下有“雨”字,“动”作 “冻”。《辑校》又删“厉王生”三字,《订补》云: “朱氏盖误从今本《纪年》,王氏删去,是也。”案影宋本、鲍刻本《御览》皆有此三字,《订补》之说非是。《存真》又注云“《通鉴外纪》”。《外纪》卷三云:“孝王七年,大雹,牛马死,江汉俱冻。”不明着何书,以为《纪年》,亦非是。案《御览》引《史记》而不见于《太史公书》者颇多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凡采录九条。其标准为与古本《纪年》近似,或见于今本者。然《御览》卷八七六连续引此《史记》者三条,一在晋庄伯八年,一在晋幽公十二年(以上皆见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),一在秦二世时,三条皆记“无云而雷”,显为一书。《纪年》战国时魏史,安能记秦二世时事,此《史记》自不得为《纪年》。陈梦家云:“此《史记》似作于《纪年》出土以后,间录《纪年》的记事于其天时异象之中。故不能因此《史记》曾应用《纪年》材料,即视作《纪年》。” (《六国纪年表》,《燕京学报》第三四期页一八五)此亦非是。考《汉书.五行志》所录刘向《洪范五行传》,即曾引此《史记》,上引秦二世一条亦见该书,自不能谓此《史记》“作于《纪年》出土以后”。此《史记》自《史记》,《纪年》自《纪年》,其间固毫无渊源可寻。其书盖作于西汉早期,杂记灾异,正其时流行之天人感应说的反映。详诗铭所作《<汉书.五行志>所引<史记>考》。

〔八〕厉王无道,淮夷入寇,王命虢仲征之,不克。 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

  案:《辑校》据此列于周厉王下,云:“案此条章怀太子注不云出《纪年》,然范史四裔传三代事皆用《史记》及《纪年》修之。此条不见《史记》,当出《纪年》也。”今本《纪年》厉王三年有 “淮夷侵洛,王命虢公长父伐之,不克”。王国维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卷下亦据此为说。《存真》未收,《订补》云:“终属揣测之词,不能确定其必为《纪年》文。”是。

〔九〕(《史记》)又曰:共和十四年,大旱,火焚其屋。伯和篡位立,故有大旱。其年,周厉王奔彘而死,立宣王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九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史记》无此文,当出《纪年》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“故有大旱”作“秋又大旱”,盖据鲍刻,此从影宋本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删“奔彘而” 三字,《存真》又删“伯和篡位立”五字。《订补》云:“疑《御览》与《路史》注所引之《史记》或为《世纪》,声近致误,恐非《纪年》。”案《帝王世纪》记此事作“共伯和干王位”(《史记.三代世表》索隐引),与此异,《订补》之说非是。

〔一〇〕《汲冢纪年书》曰:懿王元年,天再启。殇帝升平二年,天一夕再启于郑,又有天裂,见其流水人马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三

  案:“懿王元年”条已见周纪。 “殇帝升平二年”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收,《订补》补于晋殇叔二年,云:“《开元占经》三引《汲冢纪年》,作‘殇帝升平二年’。按《纪年》书至魏哀王止,不当有殇帝及升平年号。《占经》此文在‘懿王元年,天再启’下,同为一条,详上下文词相似,亦非他书羼入之语。但升平是晋穆帝年号,殇帝仅有后汉一君,年号为延平,延平祇一年,两不相涉,此必有误。疑 ‘殇帝升平’原为‘殇叔’二字。草书叔字与升字相似,‘叔’遂误为‘升’。后人见‘殇升 ’二字不文,因下‘二年’语,以为脱去帝号与年号字,乃于殇下妄增帝字,升下增平字为年号,不知与《纪年》相悖也。今辨于此,并补辑之。”所辨似嫌迂曲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四亦引及此条,“殇帝”作 “穆帝”,“再启于郑”作“再旦于郑”,不知是否有别本《占经》为据,抑属迳改,云“近本(诗铭案:指今本《纪年》。)及《太平御览》二、《事类赋》注一引纪俱作‘天再旦于郑’”,下即引《占经》云云,以为“据此是天再旦于郑乃晋穆帝时事,非懿王时事也” 。则《考订》以此非《纪年》文甚明。案据《御览》、《事类赋》注所引,《占经》原文似为“懿王元年,天再旦于郑。穆帝升平二年,天一夕再启,又有天裂,见其流水人马”。《考订》所引“穆帝”如无版本依据, “穆”、“殇”形近,亦易致讹。

〔一一〕臣瓒曰:……四年而灭虢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收。《订补》据此补为“(晋文侯)【十四年,郑】灭虢” ,云:“《汉书.地理志》臣瓒注:‘郑桓公寄帑与贿于虢、会之间。幽王既败,二年而灭会,四年而灭虢。 ’本书文侯二年伐郐条下,王氏引之以为与《水经.洧水注》语略同,亦本《纪年》。……案《洧水注》伐郐在晋文侯二年,与臣瓒说异。灭虢后于灭郐二年,依上例推之,则为文侯四年,然瓒注明言幽王既败之后,似不应移前。或伐郐在文侯二年,而未灭之,灭郐在幽王败后二年欤?今姑次此事于幽王败后四年。今本《纪年》作‘平王四年,郑人灭虢’。年次相同。”案灭郐事当在晋文侯十二年,《洧水注》所引脱一“十”字,见晋纪。《订补》系此条于文侯十四年,是。此似出《纪年》,以乏确据,附此。

〔一二〕(《史记》)又曰:晋庄伯元年,不雨雪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九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。《辑校》云:“案《史记》无此语,又不以庄伯纪元,当出《纪年》也。”非是。

〔一三〕(《史记》)又曰:……(晋庄伯)二年,翟人俄伐翼,至于晋郊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九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。《存真》删“俄”字。

〔一四〕《史记》曰:晋庄伯八年,无云而雷。十月,庄伯以曲沃叛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六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十月”,盖据鲍刻本,影宋本作“十年”。此仍从鲍刻,参见晋纪“ 庄伯以曲沃叛”条。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御览》引《史记》同条下,又有‘幽公十八年,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’,与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所引《纪年》文合,而与《晋世家》:‘十八年,幽公淫妇人,夜窃出邑中,盗杀幽公’不同。以此推之,则均为《纪年》之讹,似属可信。”疑非是。

〔一五〕《史记》曰:晋惠公二年,雨金,至六年,秦穆公涉河伐晋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七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析为二条,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,删“至”字。此《史记》所述皆属天人感应之迷信,故《御览》入咎征部,前者为咎,后者为征,似不容割截为二条。

〔一六〕按《纪年》:成侯名载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此条已见晋纪,为说明问题,重引。《辑校》于晋敬公十二年下列有“燕成公十六年卒,燕文公立”。注:“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。” 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晋世家》索隐无此文。《燕世家》云:‘成公十六年卒,湣公立。’索隐:‘《纪年》:成侯名载。’未言及在位年数。此当是以《纪年》与《史记》相同而推定之。……《晋世家》当是《燕世家》之误。《史记》湣公,《纪年》作文公,亦见索隐。” 《存真》无此条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亦列有 “(晋敬公)十二年,燕成侯载卒,次文公立”。当为《辑校》所据。以诸书所引《纪年》无明文,存疑。

〔一七〕(《史记》)又曰:幽公十二年,无云而雷,至十八年,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六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析为二条,删“至”字,后条引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。

〔一八〕《史记》曰:晋烈公二十三年,国大风,昼昏,自旦至中。明年,太子喜出奔也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九咎征部

  案:《辑校》作“二十二年”,不知何据,影宋本、鲍刻本皆作“二十三年”,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所引《御览》亦作“二十三年” 。《订补》未指出,并改《补证》所引为“二十二年” 。《存真》列于十二年,云:“《太平御览》八百七十九引《史记》以为晋烈公二十二年,误衍一‘二’字耳。”亦不详所据。

〔一九〕《史记》曰:梁惠成王八年,雨黍于齐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七咎征部

  案:《辑校》云:“《太平御览》八百四十二引‘惠成王八年雨黍’七字。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,作‘《史记》’。”

〔二〇〕按《纪年》云:……十八年,赵又败魏桂陵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系于魏惠成王十八年。《存真》作“邯郸之师败我师于桂陵” ,盖据今本。《辑校》作“赵败魏桂陵”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云:“按《纪年》:二十八年,与齐田□战于马陵。又上二年,魏败韩马陵;十八年,赵又败魏桂陵。桂陵与马陵异处。”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此,列此条于十八年,又以“又上二年”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,即二十六年,列“败韩马陵”。(《存真》列于十八年,系笔误。)其实所谓 “又上二年”之“上”指《史记.魏世家》,非指《纪年》,司马贞引之以释“桂陵与马陵异处”。《魏世家》云:“二年,魏败韩于马陵。”索隐之“又上二年,魏败韩马陵”,即指此,文字亦同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六云:“夫所谓‘又上二年’者,盖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,非谓在战马陵上二年也,辑《纪年》者似误会此语。”是,然仍以此为《纪年》文则非。《魏世家》又云:“十八年,拔邯郸,赵请救于齐,齐使田忌、孙膑救赵,败魏桂陵。”索隐所谓“十八年,赵败魏桂陵”,亦即指此。其间似有脱文,因败魏桂陵者是齐非赵,“赵败魏桂陵”与《魏世家》末五字同,“赵 ”为前句最后一字,不能属下。此二条非《纪年》文,附列于此。

〔二一〕按《纪年》云……又上二年,魏败韩马陵。 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辑校》系于魏惠成王二十六年,作“败韩马陵”。《存真》在十八年,作“败韩于马陵”,“十八年”显系涉后条“十八年”笔误。参上条。

〔二二〕阴司马败燕公子翌于武垣。《元丰九域志》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此条今所见聚珍版丛书本、冯集梧校刻本《九域志》皆无之,故王氏不录。但孙之騄、洪颐烜、郝懿行、陈逢衡、雷学淇、朱右曾等皆引之,当有所据。考《四库提要》史部地理类存目有《新定九域志》十卷,云:‘与宋王存等所撰《元丰九域志》文并相同,惟府、州、军、监、县下多出古迹一门。’疑即此书。其书罕见,姑存录待证。”

〔二三〕梁四公子,……一人姓□名杰,天齐人,… …昭明太子曰:……杰出《竹书纪年》。《文昌杂录》卷六
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附录见收,《订补》据以补入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所谓“ 梁四公子”见《太平广记》卷八“梁四公”条所引《梁四公记》。《直斋书录解题》卷七传记类着录有“《梁四公记》一卷”,云:“唐张说撰。按《馆阁书目》称梁载言纂。《唐志》作卢诜,注云一作梁载言。《邯郸书目》云:‘载言得之临淄田通’,又云:‘别本题张说,或为卢诜。’今按此书卷末所云田通事迹,信然,而首题张说,不可晓也。其所记多诞妄,而四公名姓尤怪异无稽,不足深辨。载言,上元二年进士也。”《文苑英华》卷七三七顾况《戴氏广异记序》亦作张说撰。《广记》、《御览》所引《梁四公记》皆无此语。此所谓“梁”为南朝之萧梁,非战国之“梁”(魏),《梁四公记》亦唐代传奇文,不足为据,以《订补》入辑,姑附此。

〔二四〕《竹书》有宋景公□。《广川书跋》卷三

  案:《订补》补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宋黄伯思《东观余论》卷上《周宋公鼎说》引《汲冢师春书》云:“宋之世次曰景公□者,昭公子。” 《书跋》作者董逌与黄伯思俱北宋末人,是此《竹书》乃北宋时所传之《师春书》。

〔二五〕案《纪年》:梁惠王乃是齐湣王为东帝,秦昭王为西帝时。……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: “明年,复会甄,魏惠王卒。”索隐即引《纪年》云云。据此,索隐此文“梁惠王”下当脱一“卒”字。《纪年》迄于今王二十年,据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,齐、秦为东西帝,尚在其后十一年,时惠王已死三十七年。案束皙以今王为安厘王,王隐《晋书》以下皆引之,然不得其详,疑此为束皙随疑分释之语,今附于此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未收。

〔二六〕王劭按:《本纪》、《年表》及此传,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,又与《纪年》不合,……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樗里子列传》:“ 秦惠王八年,爵樗里子右更,使将而伐曲沃,尽出其人取其城,地入秦。”索隐:“按《年表》云:‘十一年,拔魏曲沃,归其人。’又《秦本纪》:‘惠文王后元八年,五国共围,秦使庶长疾与战脩鱼,斩首八万。十一年,樗里疾攻魏焦,降之。’则焦与曲沃同在十一年拔明矣,而传云八年拔之,不同。王劭按:《本纪》、《年表》及此传,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,又与《纪年》不合,今亦殆不可考。”《纪年》所记当与秦取曲沃及焦有关,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注引《纪年》:“魏襄王六年,秦取我焦。”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:秦惠文王九年“围焦降之”,当魏襄王六年,与《路史》所引合,详本书附录三。王劭所云今已不详,姑附于此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未收。


〔附三〕 《路史》所引《纪年》辑证

          (次序据《订补》)

〔一〕《汲纪年》:帝王之没皆曰陟。《发挥》卷五

  案:韩愈《黄陵庙碑》云:“舜陟方乃死。……余谓《竹书纪年》帝王之没皆曰陟。陟,升也。”此引《纪年》乃韩氏隐括之语。《路史》所引见《辨帝舜冢》条,又引《黄陵庙碑》文,所本即此。

〔二〕《汲书》亦云:黄帝死七年,其臣左彻乃立颛顼。《后纪》卷六

  《汲书》云:左彻乃立颛帝。《后纪》卷五注

  案: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九云:“案《博物志》云:‘黄帝登仙,其臣左彻者,削木象黄帝,帅诸侯以朝。七年不还,左彻乃立颛顼,左彻亦仙去也。’……夫颛顼之于黄帝,世代悬隔,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?”“疑罗氏误引《博物志》以为《汲书》也。”

〔三〕《竹纪年》云:尧元年丙子。《后纪》卷一〇注

  案:《隋书.律历志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尧元年景(丙)子。”

〔四〕《竹书纪年》以为尧之末年,德衰,为舜所囚。《发挥》卷五注

  案:罗氏云:“鄄城东北五里有尧城。”其下即引《竹书纪年》云云,又云:“《寰宇记》以载言所录,不欲去。”盖转引自《太平寰宇记》。参见《五帝纪》。

〔五〕《竹书》谓舜既囚尧,偃塞丹朱于此,使不得见。《发挥》五注

  案:罗氏云:“濮阳有偃朱城。 ”其下即引《竹书》云云,亦转引自《太平寰宇记》,参上条。

〔六〕《竹书》云:放帝丹朱于丹水。《后纪》卷一〇注

  案:《山海经.海内南经》郭注引《竹书》曰:“后稷放帝朱于丹水。”

〔七〕《竹书》、《郡国志》等皆言帝葬苍梧。《发挥》卷五

  案:《史通.疑古》云:“《虞书.尧典》又云:‘五十载陟方乃死。’注云:‘死苍梧之野,因葬焉。’”《路史》所云见《辨帝舜冢》条,又云“人风婐划,地气高瘴”,即《疑古》语,疑本《史通》而误。

〔八〕癸北氏虞帝之第三妃,而二女者,癸北氏之出也,一曰宵明,一曰烛光。见诸《汲简》。《余论》卷九

〔九〕《纪年》、《墨子》言:龙生广,夏冰,雨血,地坼,及日夜出,昼不见。《后纪》卷一二注

  案:《通鉴外纪》卷一注引《汲冢纪年》曰:“三苗将亡,天雨血,夏有冰,地坼及泉,青龙生于庙,日夜出,昼日不出。”《订补》以为《路史》注疑有误字,“广”当是“□”,即“庙”字。

〔一〇〕《汲古文》云:闻不居阳翟。《后纪》卷一二注

  案: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九云:“《汉书.地理志》:‘颍川郡阳翟,夏禹国。’臣瓒曰:‘《世本》:禹都阳城。《汲郡古文》亦云:居之。不居阳翟也。’窃意‘不居阳翟’当是瓒语,所以释阳城之为禹都,而辨《地志》阳翟为夏禹国之误也。罗苹不察,乃于《路史.夏后纪》‘封之高密以处于栎’下注云:‘《地志》:阳翟,夏禹国,或云都之,非也。故《汲古文》云:闻不居阳翟。’竟以此语为《纪年》本文,误矣。”《订补》亦据此为说。《路史》此条本于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,而误读瓒语。

〔一一〕《竹书纪年》:黄帝至禹,为世三十。《发挥》卷三

〔一二〕《纪年》:禹立四十五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二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禹立四十五年。”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辑。

〔一三〕帝启曰会。注:见《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

〔一四〕《纪年》:启登后九年,舞九韶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注

  案:《山海经.大荒西经》注引《竹书》曰:“夏后开舞九招也。”“九招”即“九韶 ”。

〔一五〕既征西河。注:《纪年》在二十五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

  西河。后启征之。见《纪年》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三引《纪年》云:“启征西河。”

〔一六〕《纪年》:启二十九年,年九十八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注

  案:《真诰》卷一五引《竹书》云:“(启)即位三十九,亡年七十八。”《路史》当本此,互有误字。

〔一七〕《汲冢古文》:太康居斟寻。乃失邦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注

  案: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、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、《史记》《夏本纪》《周本纪》正义引《汲郡古文》或《汲冢古文》云:“太康居斟寻。” “乃失邦”三字,当本《尚书.五子之歌》序:“太康失邦。”

〔一八〕《汲书》:羿、桀皆居斟寻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注

  案: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、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、《史记》《夏本纪》《周本纪》正义引《汲郡古文》或《汲冢古文》云:“太康居斟寻,羿亦居之,桀又居之。”

〔一九〕征淮、畎。注:淮夷、畎夷。《纪年》云:元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云:“帝相即位,……元年,征淮夷。”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云:“后相即位,元年,乃征畎夷。”

〔二〇〕二年,征风、黄夷。七年,于夷来宾。注:并《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云:“帝相即位,……二年,征风夷及黄夷。”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引《竹书纪年》云:“七年,于夷来宾。”

〔二一〕《汲古文》云:相居斟灌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上注

  案: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引《汲郡古文》云:“相居斟灌。”

〔二二〕方夷来宾,献其乐舞。注:《后汉书》及《汲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引《竹书纪年》云:“后少康即位,方夷来宾。”又《东夷传》云:“自少康已后,世服王化,遂宾于王门,献其乐舞。”

〔二三〕《纪年》:帝宁居原,自原迁于老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影宋蜀刻本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云:“帝宁居原,自迁于老王。”“老王”为“老丘”之误,鲍刻本作“老丘”。(所据他宋本作“老丘”,或鲍氏所改,今不可知。)《路史》沿蜀刻《御览》之误,可证所据确为《御览》。

〔二四〕《纪年》云:夏柏杼子之东征,获狐九尾。 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九〇九引《书纪年》云:“夏伯杼子东征,获狐九尾。”

〔二五〕帝槐,一曰芬,是为祖武,立三岁而东九夷来御。注:畎、于、方、黄、白、赤、玄、风、阳凡九,见《竹书》及《后汉书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云:“ 夷有九种,曰畎夷、于夷、方夷、黄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”注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后芬发即位,三年,九夷来御。”

〔二六〕(帝槐)二十有六岁陟。注:《纪年》:四十四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后芬立四十四年。”

〔二七〕芒如之元年,首以玄圭宾于河。注:见《纪年》。《纪年》云:东狩于海,获大鱼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后芒即位,元年,以玄珪宾于河。东狩于海,获大鱼。”

〔二八〕《纪年》:后亡陟,年五十八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后芒陟位,五十八年。”

〔二九〕(帝泄)二十有一岁,六夷来御,于是始加爵命。注:畎、白、赤、玄、风、阳之六夷也。《纪年》云:繇是服从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后泄二十一年,命畎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”又《西羌传》云:“至于后泄,始加爵命,由是服从。 ”《路史》所引“繇是服从”四字,乃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文,误为《纪年》。

〔三〇〕(后泄)二十岁陟。注:《纪年》:二十一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〔三一〕(帝不降)六岁,伐九苑。注:《纪年》。 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不降即位,六年,伐九苑。”

〔三二〕(帝不降)五十有九岁陟。注:《纪年》六十九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:“不降即位,……六十九年。”

〔三三〕帝胤甲。注:见《汲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帝仅一名胤甲。”《路史》同卷又云:“帝仅一曰顿,立二十岁而陟,子胤甲立。”以胤甲为帝仅子,与《纪年》异。《存真》误引《路史》文,以为出于《纪年》,反以《御览》所引为误。《辑校》从《御览》之说,不列胤甲一代,补以孔甲,是。《订补》改从《存真》。

〔三四〕胤甲在位四十岁,后居西河,天有祅孽,十日并照于东阳,其年胤甲陟。注:以上《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四引《汲冢书》曰:“胤甲居于河西,天有妖孽,十日并出。”又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帝仅一名胤甲,即位,居西河,天有妖孽,十日并出。”《通鉴外纪》卷二注引《汲冢纪年》曰:“胤甲即位,居西河,十日并出,其年胤甲陟。”

〔三五〕《纪年》云:后昊立三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后昊立三年。”

〔三六〕帝敬发一曰惠。注:见《纪年》。是为后敬。注:同上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后发一名后敬,或曰发惠。”

〔三七〕(帝敬发)其始即继,诸夷式宾,献其乐舞。注:《纪年》云:元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七八〇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后发即位,元年,诸夷宾于王门,诸夷入舞。”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云:“少康已后,世服王化,遂宾于王门,献其乐舞。”《通鉴外纪》卷二云:“发,诸夷宾于王门,献其乐舞。” 注:“《纪年》曰:元年。”是“献其乐舞”四字,乃《外纪》袭自《东夷传》,《路史》又袭自《外纪》,非《纪年》原文。

〔三八〕(帝履癸)又命扁伐岷山氏,岷山庄王以二女御焉。爱而无子,乃刻之苕华,而□元妃于洛。注:二女曰琬,曰琰,刻名苕华之玉。详《焞煌纪年》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

  案:《事类赋》注卷九引《炖煌纪年》:“桀伐岷山,岷山女于桀二女,曰琬,曰琰。桀爱二女,无子,刻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”《炖煌纪年》之称仅见《事类赋》注此条,《路史》显从该书转引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〇五引此条作《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》,炖煌高纳之郡府或是藏书者。

〔三九〕《汲冢古文册书》云:桀饰倾宫,起瑶台,作琼室,立玉门。《发挥》卷六

  案:《文选.吴都赋》注:引《汲郡地中古文册书》云:“桀作倾宫,饰瑶台,纣作琼室,立玉门。”此为李善所采刘渊林旧注。渊林名逵,西晋惠帝时人,当目□《竹书》,《汲郡地中古文册书》之称亦仅见此。所谓《汲冢古文册书》即源于《汲郡地中古文册书》,本条亦系引自刘注。

〔四〇〕关龙逢,……其在《竹书》,始以为谏瑶台。……逮汲冢张华书则更以为谏长夜之宫,而荐之以必亡之语。《发挥》卷六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路史.发挥》曰:‘关龙逢之死,《竹书》以为谏瑶台。’又云:‘汲冢张华书更以为谏长夜之宫。’今案《博物志》曰:‘夏桀之时,为长夜宫于深谷之中,男女杂处,十旬不出听政。天乃大风扬沙,一夕填此宫谷。又饰瑶台,关龙逢谏桀曰:吾之有民,如天之有日,日亡我则亡。以龙逢为妖言而杀之。其后山复于谷,下反在上。耆老相与谏桀,又以为妖言而杀之。’据《路史》,是《博物志》此条本于《竹书》也。”朱右曾本不信罗氏父子得见《竹书》,今反据《路史》以证《博物志》此条本于《竹书》,误。《路史》称“汲冢张华书”,盖误以为《博物志》一书出于汲冢,前引“黄帝死七年”条亦以《博物志》为《汲书》,与此同误。

〔四一〕《汲纪年》:桀末年,社坼裂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八〇引《书纪年》曰:“夏桀末年,社坼裂,其年为汤所放。”

〔四二〕《汲纪年》:并穷、寒四百七十二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《纪年》曰:“自禹至桀十七世,有王与无王,用岁四百七十一年。”

〔四三〕《纪年》:汤七年九征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引《纪年》曰:“汤有七名而九征。”

〔四四〕《竹纪年》云:仲壬即位,居亳,其卿士伊尹。《发挥》卷五注

  案: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云:“《纪年》又称:殷仲壬即位,居亳,其卿士伊尹。”

〔四五〕(《竹纪年》云):仲壬崩而立太甲,伊尹放太甲于桐,乃自立。《发挥》卷五注

  案: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云:“《纪年》又称:……仲壬崩,伊尹放大甲于桐,乃自立也。”

〔四六〕(《竹纪年》云):伊尹即位,太甲三年,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《发挥》卷五注

  案: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引《纪年》云:“太甲七年,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”

〔四七〕庇,祖乙胜即居之。注:《纪年》。《国名纪》丁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引《纪年》云:“祖乙胜即位,是为中宗,居庇。”

〔四八〕南庚更自庇迁奄。注:《纪年》。《国名纪》丁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引《纪年》曰:“南庚更自庇迁于奄。”

〔四九〕《纪年》:盘庚旬自奄迁于北冢,曰殷虚。 《国名纪》丁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引《纪年》曰:“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,曰殷。”

〔五〇〕《竹书纪年》:武王年五十四。《发挥》卷四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《真诰》十五引《竹书》作‘年四十五’,疑有倒误。今本《纪年》亦作‘年五十四’。”案所见今本《纪年》多作“九十四”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四云:“年九十四,……《路史》及《通鉴前编》引作‘年五十四’。何本、陈本同。阁本作‘年八十四’,大字本、吴本、张本作‘年九十四’。”其作“五十四”者,疑据《路史》、《通鉴前编》所改。

〔五一〕《汲纪年》云:昭王末年,夜有五色光贯于紫微。其年,王南巡不返。《发挥》卷三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八七四引《书纪年》曰:“周昭王末年,夜有五色光贯紫微。其年,王南巡不返。”

〔五二〕□,穆王伐之,大起九师,东至九江,蚖蝉为梁,在江东矣。注:《纪年》:四十七年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三〇五引《纪年》:“周穆王四十七年,伐纡,大起九师,东至于九江,比鼋以为梁。”

〔五三〕(《汲冢纪年》云):共伯和即干王位。《发挥》卷二注

  案:《庄子.让王篇》释文引《纪年》:“共伯和即干王位。”

〔五四〕《纪年》:晋武公七年,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,万奔魏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纪年》云:“晋武公七年,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,万出奔魏。”

〔五五〕(《纪年》):(晋武公)八年,周师、虢师围魏,取芮伯而东之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(《纪年》)又云:桓王十二年秋,秦侵芮。冬,王师、秦师围魏,取芮伯而东之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案:《路史》同时所引两条,第一条本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纪年》:“(晋武公)八年,周师、虢师围魏,取芮伯万而东之。”此属古本。第二条所引除多一“冬”字外,则全同今本。似罗氏父子当日确见有《纪年》一书,其本于东周仍用周年,与古本用晋年者异;周王之军作“王师”,与古本作“周师”者亦异,然与今本则皆同。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因谓:“罗泌已见今本。”《路史》一书成于干道庚寅,即宋孝宗干道六年(公元一一七〇年),上距南宋建立之始不过四十四年,而此书卷帙繁重,博征群籍,又决非短期内可成,果如洪氏所论,则今本《纪年》当在南宋初已出现。罗氏父子所引除此条外,复引“ 桓王十七年”一条(见后),以周王纪年与今本同,然不见现存今本,或为后世刻本所脱。洪氏所论疑是。

〔五六〕(《纪年》云):(晋武公)九年,戎人逆之郏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纪年》:“(晋武公)九年,戎人逆芮伯万于郏。”

〔五七〕《纪年》:桓王十七年,楚及巴伐邓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案:此又以周年纪事,与今本《纪年》同,然不见现存刻本。

〔五八〕《汲古文》:晋武公灭荀,以赐大夫原氏。 《后纪》卷九下注

  案:《水经.汾水注》引《汲郡古文》:“晋武公灭荀,以赐大夫原氏。”

〔五九〕《纪年》:晋献公十九年,会虞师伐虢,灭夏阳,虢公丑奔卫,乃命瑕父、吕甥邑于虢都。《国名纪》己注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晋献公十有九年,献公会虞师伐虢,灭下阳,虢公丑奔卫,献公命瑕父、吕甥邑于虢都。”

〔六〇〕《竹纪年》“次于郇”者,或云邠之三水栒邑,非也。《国名纪》戊

  案:《水经.涑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云:“晋惠公十有五年,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,围令狐、桑泉、臼衰,皆降于秦师。狐毛与先轸御秦,至于庐柳,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,退舍,次于郇,盟于军。”

〔六一〕《纪年》:句践以晋出公十年卒,鹿郢立,是为鼯与,六年卒。盲姑立,是为不寿,十年卒。朱旬立,是为王翁,三十七年卒。王翳立,三十六年卒,子诸咎杀之。诸枝立,是为孚错枝。一年,其大夫寺区定乱,立初无余。十二年,寺区之弟思复弑其君莽而立无颛八年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案: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云:“此隐括《越世家》索隐所引而杂采《越世家》名谥者。”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七期页一八六)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所引《纪年》,文繁,不具录。

〔六二〕《汲纪年》:晋出公二十二年,河绝于扈。 《国名纪》丁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曰:“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二十二年,河绝于扈。”永乐大典本作“二十二年”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改作“十二年”,盖据今本《纪年》。《路史》所据《水经注》,与大典本同。

〔六三〕《纪年》:越王朱句二十年,灭滕。《国名纪》甲

  案:《史记.越王句践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:“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,灭滕。”《订补》云:“‘二十’字疑有脱误。”

〔六四〕《纪年》:梁惠九年,晋取泫氏,即《汲书》赵献子城泫氏者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水经.沁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晋烈公元年,赵献子城泫氏。”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六三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梁惠王九年,晋取泫氏。”

〔六五〕《纪年》:晋烈公三年,楚人伐我南鄙,至于上洛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水经.丹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晋烈公三年,楚人伐我南鄙,至于上洛。 ”

〔六六〕《纪年》:梁惠成元年,赵成侯偃、韩懿侯若伐我鄈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水经.沁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梁惠成王元年,赵成侯偃、韩懿侯若伐我葵。”

〔六七〕《竹纪年》:梁惠成二年,齐田寿帅师伐赵,围观,观降。《国名纪》丁注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:“梁惠成王二年,齐田寿帅师伐赵,围观,观降。”此据永乐大典本《水经注》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皆据今本《纪年》改“赵”作“我”,《路史》所引与大典本合。

〔六八〕梁惠王三年,秦子向命为蓝君。注:《纪年》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水经.渭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梁惠王三年,秦子向命为蓝君。”

〔六九〕惠成七年,雨〔碧〕于郢。见《纪年》。《发挥》卷二注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〇九引《纪年》:“惠成王七年,雨碧于郢。”

〔七〇〕梁惠成八年,雨〔骨〕于赤髀,后国饥兵疫。《发挥》二注

  案: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、朱右曾《存真》及王国维《辑校》皆据《路史》入辑。《订补》云:“所见嘉庆六年酉山堂刻本、四部备要本《路史》皆如此,不云出《纪年》。但此条自孙之騄、洪颐烜以下皆引作《纪年》,或《路史》旧本有着明出《纪年》者。”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七引《史记》云:“梁惠成王八年,雨黍于齐。”陈梦家据此,以为“‘骨’‘ 赤’二字乃‘黍’‘齐’之误,审其体例亦是出于此《史记》而未言所出。”(《六国纪年表》,《燕京学报》第三四期页一八三。)疑是。

〔七一〕长子,纣大史辛申国,今潞之长子县,《纪年》之尚子也。注:梁惠成十二年,郑取屯留、尚子。   《国名纪》丁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六三引《竹书纪年》:“梁惠王十二年,郑取屯留、尚子。”

〔七二〕《纪年》:秦封卫鞅于邬,改曰商。注:梁惠成三十年。《国名纪》己注

  案:《水经.浊漳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:“梁惠成王三十年,秦封卫鞅于邬,改名曰商。”

〔七三〕《纪年》:郑侯使韩辰归晋阳、向,二月城阳、向。注:更名阳为河雝,向为高平。《国名纪》甲

  案:《水经.济水注》引《汲郡竹书纪年》:“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,二月城阳、向,更名阳为河雍,向为高平。”

〔七四〕《纪年》:魏襄王六年,秦取我焦。《国名纪》戊注

  案: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秦惠文王九年:“度河取汾阳、皮氏,围焦,降之。”正当魏襄王六年,似与此条合,然据《纪年》年次,秦惠文王九年当为魏惠成王后元五年,此条疑非《纪年》文。

〔七五〕《竹书》云:殷王子亥宾于有易淫焉,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,是故殷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伐有易, □之,杀绵臣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山海经.大荒东经注》引《竹书》曰:“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,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,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,灭之,遂杀其君绵臣也。”

〔七六〕应,《汲古文》云,商时国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水经.滍水注》云:“按《汲郡古文》:殷时已有应国。”

〔七七〕《汲冢纪年》: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。 《国名纪》甲注

  案: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引臣瓒曰:“《汲郡古文》:‘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。’ ”

〔七八〕《纪年》秦伐郑,次于怀,城殷。《国名纪》丁注

  《纪年》:秦伐郑,围怀、殷。《国名纪》戊

  案:《水经.沁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云:“秦师伐郑,次于怀,城殷。”

〔七九〕《纪年》作鲂,即高邑之地。注:《十道志》云:高邑,赵房子也。《国名纪》己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六一引《十道志》曰:“高邑县,赵房子之邑。《竹书纪年》作 ‘鲂子’。”

〔八〇〕《竹纪年》:楚吾得及秦师伐郑,围纶。《后纪》卷一三下注

  秦、楚伐郑,围纶氏者。注:《汲纪年》三。《国名纪》丁

  案:《水经.伊水注》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“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,围纶氏。”《路史》所引“《汲纪年》三”,“三”疑为“云”字之误,见《订补》。

〔八一〕翟章救郑,次南屈者。注:《汲古》。《国名纪》戊

  案:《水经.河水注》引《汲郡古文》曰:“翟章救郑,次于南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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